成都文理学院解除学生处分规定(2026修订)

发布时间: 2026-06-15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到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学生奋发进取,努力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都文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不属于第五条规定之列的处分;

  (二)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满6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 处分期未满,不属于第五条规定之列的处分,但满足以下要求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获得一次省级及以上白名单赛事奖项;

  (二)代表学校参加重要活动,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毕业前各方面表现良好。

  第五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在考察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

  (五)在校期间第二次及以上受到处分的;

  (六)毕业生在离校前30日内受到处分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受理部门

  根据“谁处理谁解除”的原则,由学生所受处分的原处理部门受理。

  第七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一)学生填写《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通过本办法第四条解除的,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填写鉴定意见;

  (三)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四)原处理部门作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

  第八条 解除处分受理时间

  学校解除处分受理时间为3-6月、9-12月的每月最后一个星期。

  第九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由原作出处分的部门出具解决处分文件。学生恢复参与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等的评定资格。

  第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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