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理学院解除学生处分规定(2026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到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学生奋发进取,努力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都文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不属于第五条规定之列的处分;
(二)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满6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 处分期未满,不属于第五条规定之列的处分,但满足以下要求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获得一次省级及以上白名单赛事奖项;
(二)代表学校参加重要活动,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毕业前各方面表现良好。
第五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在考察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
(五)在校期间第二次及以上受到处分的;
(六)毕业生在离校前30日内受到处分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受理部门
根据“谁处理谁解除”的原则,由学生所受处分的原处理部门受理。
第七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一)学生填写《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通过本办法第四条解除的,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填写鉴定意见;
(三)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四)原处理部门作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
第八条 解除处分受理时间
学校解除处分受理时间为3-6月、9-12月的每月最后一个星期。
第九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由原作出处分的部门出具解决处分文件。学生恢复参与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等的评定资格。
第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