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理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资助育人功能,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单位、行政职能部门及校内相关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招聘、管理及酬金发放等全流程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和支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勤工助学中心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协调校内各单位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建议标准,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按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调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协助学校做好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辅助性原则

  岗位设置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公共服务辅助工作为主,不得将用人部门职责内正常工作、重要工作转交学生代办,杜绝学生顶岗作业。

  (二)合理精干原则

  各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设岗,严控岗位数量和人数,节约经费支出,杜绝人力浪费。

  (三)扶困优先原则

  岗位招聘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各岗位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低于岗位总人数的90%。

  (四)学工兼顾原则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勤工助学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可适当延长,不得影响学生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主业。

  (五)统一管理原则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临时岗、技术岗三类,各类岗位定义及要求如下:

  (一)固定岗: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连续性岗位,如教学助理、行政办公助理、图书馆服务助理等,以月为单位开展工作考核。

  (二)临时岗:一次性或数次性完成工作任务的非长期性岗位,如校园活动协助、资料整理、场地布置等,按实际工作时长计酬,每月累计时长不超过40小时。

  (三)技术岗: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连续性岗位,原则上安排有实习需求的学生,需符合专业能力要求。

  第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固定岗、技术岗集中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临时岗按工作需求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一)固定岗与技术岗申请流程

  1.材料提交:用人部门填写《成都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成都文理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汇总表》,明确岗位名称、类型、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时长、岗位要求及薪酬预算,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资助管理中心。

  2.核定岗位需求: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部门召开核定会议,结合学校勤工助学经费预算、全校岗位使用情况及各部门实际需求,对申请岗位进行核定,提出分配建议方案。

  3.学校审议:核定方案上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各用人部门公布分配结果。

  (二)临时岗申请流程

  用人部门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发起临时用工OA审批流程,详细说明岗位的工作内容、所需人数、工作时长、薪酬预算及设岗必要性,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设岗。

  第四章 学生招聘及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学生招聘采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和用人部门自行组织招聘相结合的方式,双向选择,择优录用;招聘信息通过官方公众号、各学院通知等渠道发布,确保信息全覆盖。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学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有余力,无不良校纪校规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上要求各岗位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岗位总人数的90%;

  3.学生同一时间段内仅能应聘一个固定岗或技术岗,不得重复应聘。

  (二)招聘流程

  1.学生自愿填写《成都文理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用人部门组织面试,根据岗位要求、学生个人意愿及综合表现确定录用名单,面试过程需公开、公平、公正;

  3.用人部门在录用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录用学生名单、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录用名单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审核通过后,学生正式确定上岗资格。

  (三)岗前培训

  1.培训对象:所有上岗学生、岗位指导老师。

  2.培训组织:由用人部门统一组织岗前培训。

  3.培训内容: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校规章制度、岗位工作职责、考勤考核要求等。

  4.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上岗资格,用人部门重新组织招聘。

  (四)工作对接要求

  各用人部门需指派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负责人,统筹岗位申请、学生招聘、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各岗位指导老师需加入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交流群,便于工作沟通、信息反馈及问题协调。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做好培训、教育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用人部门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正式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

  (一)用人部门考勤管理

  1.临时岗:建立规范的考勤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学生的出勤时长、工作时段、工作内容,考勤记录作为酬金结算的唯一依据,由用人部门专人负责保管。

  2.固定岗与技术岗:制定月度考勤表,记录学生出勤、请假、迟到、早退等情况,考勤表需由学生及指导老师签字确认,每月底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定期(每月一次)、不定期(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日常管理、考勤考核、酬金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勤工岗位的酬金标准。

  (一)计酬方式

  固定岗和技术岗以月计酬,临时岗按小时计酬。

  (二)酬金标准

  1.固定岗:以月计酬,标准为100-500元/人/月;用人部门结合岗位工作复杂程度、实际工作时长、学生出勤及工作量制定细化考评标准,明确不同薪酬档次对应条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2.临时岗:按小时计酬,标准为16元/人/小时,学生每月累计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超时长部分酬金由用人部门自行承担。

  3.技术岗:以月计酬,标准为1200元/人/月,按专业技术要求及工作考核结果足额发放。

  (三)酬金结算及支付

  1.结算周期:固定岗、技术岗每月结算一次,临时岗在工作任务结束后即时结算。

  2.材料报送:每月30日前,各用人部门填写《成都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补贴信息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附考勤记录、考核结果等佐证材料。

  3.资金核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报送材料审核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报财务处核发上月酬金;遇寒暑假或节假日,核发时间顺延。

  4.发放方式:酬金全额、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实行“一人一账、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截留、挪用、变相占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酬金转为部门公用经费。

  第七章 监督与反馈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认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自筹资金用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内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岗位数量直至取消设岗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用人部门应适时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用人部门考核优秀的学生,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相应部门根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对因学习压力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劝其暂停或终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文理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校资助字〔2025〕3号)同时废止。

学校地址:成都市金堂县学府大道278号(邮编610401) 成都文理学院版权所有

蜀ICP备11012699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2102000211号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6/06/16 11: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