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理学院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7-03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鼓励学生积极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荣誉称号

  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文娱积极分子、体育积极分子。

  (一)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凡参评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获各类荣誉称号资格:

  1.在参评学期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在试读或延长学制期间;

  3.参评学期有挂科或因挂科而重修、补考的学生。

  (二)参评具体条件

  1.优秀学生(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参评学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学生。凡符合下述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优秀学生(三好学生)称号,学校按择优的原则评选,按学生人数的8%评定:

  (1)在参评学期获得学习奖学金;

  (2)根据《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行为量化评分办法》在参评学期量化评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30%以内(含30%)。

  2.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参评学期社会工作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凡符合下述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学校按择优的原则评选,按学生人数的6%评定:

  (1)担任寝室室长及以上的职务一学期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开拓创新,富有成效;

  (2)参评学期满足社会工作奖学金条件。

  3.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授予参评学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团员。凡符合下述条件的团员,可申请优秀共青团员称号,学校按择优的原则评选,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1)在参评学期获得学习奖学金;

  (2)根据《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行为量化评分办法》在参评学期量化评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30%以内(含30%);

  (3)遵守团的章程,认真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

  4.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干部称号授予参评学期社会工作方面表现优秀的团干部,凡符合下述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优秀团干部称号,学校按择优的原则评选,按学生人数的4%评定:

  (1)担任团小组长及以上的职务一学期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开拓创新,富有成效;

  (2)参评学期满足社会工作奖学金条件;

  (3)模范遵守团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5.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授予参评学期在社会工作某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凡符合下述条件的学生,可申报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荣誉称号。按择优的原则评选,按学生人数的8%评定:

  (1)担任寝室室长及以上的职务一学期及以上,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富有开创精神和实干精神,有良好的民主作风,热心为同学服务;

  (2)参评学期成绩无不及格科目(英语通过规定过级要求可考虑),成绩排名在前60%以内(含60%),且量化测评排名在前50%以内(含50%)。

  6.文娱积极分子、体育积极分子

  文娱积极分子、体育积极分子称号授予参评学期在文娱、体育活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凡符合下述条件的按择优原则评选。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1)积极参加院级以上文娱、体育活动,训练和排练时无缺席记录,活动中表现突出或获得名次;

  (2)参评学期成绩无不及格科目(英语通过规定过级要求可考虑),且量化测评排名在前50%以内(含50%)。

  二、集体荣誉称号

  集体荣誉称号分先进集体(五•四红旗分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班集体、十佳寝室、文明寝室等),具体评定条件以当年评定工作有关文件执行。

  三、评定程序

  (一)学期评定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原则上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年的三月、九月份评定上一学期的学生荣誉称号。

  (二)申报制

  学生荣誉称号评定采取(个人或集体)申报制。凡具备申请荣誉称号基本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均可向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具备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

  (三)公示制

  学院初评结果须面向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学校最终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反映,公示期满后不再受理投诉意见。

  (四)逐级审查

  在学生个人(或集体)申报的基础上,由年级根据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评,经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小组审查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团委)复核,最后由学校批准(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学校审查确定,报相关上级部门审批)。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文理学院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的通知(院学字〔2016〕45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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