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7-03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目的

  为了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使学生成为既全面发展又学有专长的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才竞争所需要的合格大学生。

  二、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校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在读本、专科学生。

  2.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与评定

  1.根据《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行为量化评分办法》,参评学期量化分未达80分者;

  2.在参评学期内因违纪受到行政、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

  3.恶意欠费者;

  4.其他不符合要求者。

  三、奖学金的类别、比例、奖励标准和特殊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人10000元,按《成都文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和上级主管部门计划的指标评定。颁发教育部具印的荣誉证书。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人6000元,按《成都文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和上级主管部门计划的指标评定。颁发四川省教育厅具印的荣誉证书。

  (三)学习奖学金

  学习奖学金分为: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

  1.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参评学期的学习成绩为标准,按其排名而定;

  (1)学期学习平均成绩

  (2)考试科目以实得分计,考查科目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者两级制。百分制对应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0-59分对应不及格,60-69分对应及格,70-79分对应中等,80-89分对应良好,90-100分对应优秀。五级制对应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优秀对应90分,良好对应80分,中等对应70分,及格对应60分,不及格对应35分。两级制对应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合格对应80分,不合格对应35分。

  2.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每人每学期1000元,颁发学校具印的荣誉证书。

  (2)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学期800元。颁发学校具印的荣誉证书。

  (3)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9%评定,每人每学期600元。颁发学校具印的荣誉证书。

  3.评定的专项要求

  (1)学生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得者,参评学期的考试考查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习总评成绩排名须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或班总人数的前50%(含50%)。

  (2)学期行为量化评分排名须在本专业或班总人数的前50%(含50%)。

  (3)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a.在第四学期前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者,毕业前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外语、艺体类专业学生、专科学生根据专业要求对照执行);b.在二年级前文科学生通过四川省计算机一级考试、理科学生通过四川省计算机二级考试者(计算机专业学生、专科学生根据专业要求对照执行);c.在二年级前通过四川省普通话二级甲等测试者。

  (四)社会工作奖学金

  1.评定范围、比例和奖励标准:

  (1)评定范围和比例:

  凡在各级各类学生管理服务机构担任一定职务且工作满一学期的学生(包括寝室室长、班团小组长)。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

  (2)奖励标准:每人每学期500元。颁发学校具印的荣誉证书。

  2.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定专项要求

  (1)参评学期考试考查成绩排名居该年级(班)总人数的前60%(含60%),考试考查成绩及格以上;

  (2)参评学期行为量化评分排名须在班总人数的前50%(含50%),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4)开展学生活动(含社团),成绩显著,在安全稳定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5)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热情,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五)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奖学金

  按《成都文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计划的指标评定,凡应届毕业生中被授予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的,一次性奖励奖学金500元,颁发四川省教育厅具印的荣誉证书。

  (六)社会资助奖学金

  按照学校与资助方达成的协议执行。

  四、评定程序

  (一)学期评定

  学生奖学金评定按学期进行(四年制本科学生评定学期为1—6学期,五年制本科学生评定学期为1—8学期,专科学生评定学期为1—4学期)。每年的3月、9月分别评定相应上一学期奖学金。

  (二)有限兼评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间不兼评,但可与校内奖学金之间兼评。

  学习奖学金之间、学习奖学金与社会工作奖学金之间不兼评。

  (三)公示制

  学院初评结果须面向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学校最终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反映,公示期满后不再受理投诉意见。

  (四)逐级审查

  由年级根据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评,经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审查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最后由学校批准。

  (五)表彰

  根据评定结果,学院或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并按评定标准一次性向获奖者发放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文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校资助字〔2021〕1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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