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理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经办银行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农商联合银行(原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其他省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程序请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在学校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16000元,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经办银行县域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八)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其他贫困家庭。
9.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办银行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学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
第九条 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将申请表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交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后,将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一并送经办银行。
(四)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我校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我校在籍在校学生持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5.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遵循“一年一申请”的原则,已经申请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如下一年度还有贷款需求,需在每年4月至7月登录本人贷款系统填写并提交续贷声明,银行审核通过后,学生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条 签订借款合同。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当面签订《助学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确认。
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学生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受理证明》前往学校报到后,将回执交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电子回执;办理四川农商行助学贷款的学生持报到二维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扫码确认;办理中国银行助学贷款的学生持入学验证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扫码确认;办理成都农商银行助学贷款的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到我校报到注册,并将《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回执交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放款。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统计台账、报表,并向经办银行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和汇款。
(一)经办银行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后,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发放贷款(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可按照《助学借款合同》的授权约定,由其共同申请人办理)。
(二)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委托经办社转账付款的授权约定,将贷款先转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后,再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汇入《助学借款合同》指定的普通高校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文理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校资助字〔2021〕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