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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26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学院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全院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2.单价在3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4.对于学院计财处规定的应进入固定资产范围的其他物资。

第六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列入固定资产。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严格分类。二级以下的分类,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的要求,在征得学院计财处同意后,自行规定。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房屋、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分别处理有关账务,大修理、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增减时,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学院计财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院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务办)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照学院董事会及学院的计划安排组织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基建、修缮工作;

3.与计财处共同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4.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负责协调学院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相互调剂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计财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如下:

1.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2.负责固定资产折旧,审定因报废、报损、出让等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的财务处理。

3.与院务办共同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4.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涉及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按类目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管理类目见附件)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负责的固定资产管理类目的管理办法;

2.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3.根据学院董事会意见及学院的工作计划,审定各单位的购建申报计划;

4.负责对采购物品或基建项目的验收;

5.保管、维护固定资产,监督各单位按要求正常使用固定资产;

6.提出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失灭的处理意见,提出固定资产的处置意见;

7.按照学院计财处、院务办的统一要求,做好固定资产的清仓查库和盘点工作及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教研室)等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是学院固定资产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单位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其工作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及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细则,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合理、正常使用以及安全、完整。

2.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落实使用人的责任,进行不定期的清查,做到账、物相符。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有关资产的统计报表工作。

3.充分发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在本单位范围内,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4.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及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提出本单位需要增添或处置固定资产的申请计划。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和领用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增添固定资产。增添固定资产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保证重点,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

第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增添计划由学院董事会批准,并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验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请购单位按学院固定资产增添计划或学院主管领导批示,向学院院务办提出书面购置申请。

2.院务办统一汇总各单位的购置申请,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把审批意见交送院务办和请购单位。

3.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由院务办负责。对技术含量高或工作急需的固定资产,经归口管理部门与院务办商定或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归口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采购。

4.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验收、入库。验收合格后填写入库单,并在购货发票上签字确认。院务办采购经办人员凭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意见、购置发票及入库单到计财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计财处不得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及划拨的固定资产,须按第十五条第4款的要求办理验收及财务入账、入库。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领用单位须持学院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到归口管理部门,共同查验所领物品,确定所领物品完好无损,数量、规格无误后,填写出库单(交接单)后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各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单位,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院务办及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学院主管领导意见,可以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其效用。

第二十条 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类目,应制定相应规范的技术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技术队伍,负责经常性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对于房屋、建筑物和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等,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有专人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计财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管理固定资产的账、卡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和计财处须每年对账一次。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须每年对账一次。学院每年进行一次清仓查库工作,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1.学院计财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2.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3.学院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设置分类明细账簿。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充分发挥其功效。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生活外,归口管理部门经学院主管领导授权可以对所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及租用业务,其收入按学院计财处相关规定办理。学院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除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外,原则上不得将所占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和租赁业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固定资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得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等,全院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学院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计财处、院务办的领导,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严格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剂及变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院内调剂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并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填写调拨单,调拨单由归口管理部门及调出、调入单位有关人员签章。调拨单为归口管理部门的记账凭证。因调剂出现的有关问题,由院务办负责协调。

第二十五条 因固定资产院内调剂或使用人发生变动,在办理交接手续时,相关部门须作好变更登记,做好账务处理。固定资产使用人离开学院时,须办理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系指固定资产的出让、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固定资产的变动须经学院董事会或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学院计财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须经过技术检查,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新购价值的方得以报废、报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报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其收入所得的全额上交学院计财处,并由计财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使用人和管理人员怠忽职务或管理不当、违章使用,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的,应查清责任,分别视情节给予适当的处分和责令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涉及管理方面的由院务办负责解释,涉及财务方面的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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