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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理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3-03


序 言
      成都文理学院始建于 1999 年,前身系四川师范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和国际商学院(非内设二级学院),2004 年联合组建并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为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独立学院),2014 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成都文理学院(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牢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办学使命,以党建工作引领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推动学校工作高质量发展。学校以“缔造常青学府,化育幸福人生”为愿景,秉承“博文、明理、弘毅、笃行”的校训,牢记办学宗旨,“创办学生满意的学校、培养社会满意的学生”,坚持“文以养德、理以求真、兼容并包、与时俱进”的办学理念,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强化产教深度合作,突出人文学科优势,着力打造“书香、墨香、花香”浸润式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文科学素养较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全国一流应用型民办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成都文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成都文理学院;
      简称是:成都文理;
      英文名称是:Chengdu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
      第三条 学校的法人住所是: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大道中路 351 号。
      学校的办学地址是:学校现有洪河校区和金堂校区。洪河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大道中路 351 号,金堂校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学府大道 278 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 2014  年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 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如学校属性拟发生变化,学校将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分类登记。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学校校训:博文 明理 弘毅 笃行
      (三)学校办学定位:地方性、应用型
      1. 学校类型: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2. 学科专业:以文为主,文、教、艺、经、管、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
      3. 人才培养规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文科学素养较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4. 服务面向:立足成都,面向川渝,走向全国,重点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及企业、行业、产业重大需求。
      5. 发展目标:全国一流应用型民办大学。
      (四)学校办学理念:文以养德、理以求真、兼容并包、与时俱进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成都星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开办资金:19158.82 万元。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四)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办学层次为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科教育。招生对象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当年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成都文理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文理学院委员会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学校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其主要职权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 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3 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党员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班子。
      第十六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等工作部门(可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方面工作。
学校党委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 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
权益。
      (一)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全面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二)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文理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四)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 度,研究讨论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具体事宜。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 7 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不得安排学校领导班子中的行政领导代替决策机构中的教职工代表)。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确定、变更、罢免学校法定代表人;
     (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实行离任审计;
    (十)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校长述职报告(包括其履行职权及执行工作计划等情况的汇报)。
    (十一)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学校或授权校长签署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的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的职权不得由理事长个人代替履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条 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 1/2 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 2/3 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当理事个人利益与理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 4 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 10 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四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学校章程和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由 5 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人,由监事会推选产生;设监事 4 人,其中 1 人为学校纪委书记,3 人为教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三)监督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和理事会的决定设置院(系、所、中心)级教学机构。党政工作机构和教学机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质量保障体系:
     (一)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构,探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与机制,强化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检 查、监督、评价、反馈。
     (二)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 15 人以上单数组成,
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员 2-3 人,委员依据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三)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人才培养方案,评审教学成果,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决策咨询机构,依据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秘书 1 人。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委员会议。
    (四)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管理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学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和委员若干人,每年召开全体会议开展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五)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校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任、管理办法,审核校内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决定校内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全管理机制:
    (一)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师生平安健康。
    (二)学校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师生人身伤害纠纷预防和处置、应急管理等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聘任:
     (一)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二)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 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三)学校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五)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退休人员、人事或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专、兼职教职工,依照《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薪酬、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七)学校依法自主确定薪酬、福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 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教职工薪酬待遇。
     (八)学校建立教职工试用期、年度、聘期考核制度,强化师德师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薪酬调整、评先评优等的依据。
     (九)学校建立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适应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鼓励、支持教职工积极参加进修、培训、交流活动, 不断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十)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 度,规范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引领教职工树立良好师德师风,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和专业学术团体。
     (十一)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根据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 分。学校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一)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学校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奖励与处分。
    (五)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向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勤工助学、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申诉机制:
    (一)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二)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 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 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收费管理采取自主定价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成本依据、坚持信息公开、坚持稳妥有序。
     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
     由学校在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自主确定。
     严格落实收费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大额资金收支管理、会计核算、调价程序、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调整价格应按照成本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要求,客观真实及时进行成本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成本信息公开期间,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当调价方案引发学生质疑、询问、投诉举报,或出现价格舆情等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维护稳定相关工作,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及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校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利用并严格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学校理事会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九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 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
     第六十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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