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中聘任教师职务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
(87)教学管字 012 号
印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中聘任教师职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在试点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关于在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中聘任教师职务的实施意见(试行)》[(86)教师管字 130 号]作了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在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中开展聘任教师职务的工作,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要加强领导,对开展这项工作作出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在各高等学校进行,各高等学校有关人员要首先学好文件,统一认识,坚持着眼于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严格控制聘任范围,认真掌握评审条件,将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关于在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中聘任教师职务的实施意见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在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中
聘任教师职务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 (中发[1936]14号指出:“高等学校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是教师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他们的水平,能力和实际贡献聘任为相应的教师或研究人员职 务”。为落实这一决定,建设适应新时期需要的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现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聘任教师职务,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科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等学校校、系和班级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 或形势政策教育,政治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 教育研究工作的现任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根据他们具备的条件,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
二、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任,、要充分考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在聘任教师职务时,应着重考核本人的思想、政治和品德的实际表现,理论、政策水平,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能力和成绩。
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道德品质好,能全面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是:
1、助教:能较好地掌握大学本科开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的基本内容;较好地 领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对政治、经济、哲学、教育学 等某一门学科有比较系统的知识;能组织和指导一个班或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 作,会做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或在校、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工作有成效;并能担任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
2、讲师:具有相当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班毕业生所应具备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识;较深刻地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 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基本知识;对在大学生中有影响的社会思潮能作专题剖析;组织和指导一个系或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做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有成效;能较好地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进行有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并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讲授。
3、副教授: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深刻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对在大学生中有影响的社会思潮具有较强的剖析能力;组织和指导校或系 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善于做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公开或内部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论文、专著或教材,并能系统地讲授一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
4、教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深刻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 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有比较渊博的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中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公开或在内部发表过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指导意义的论文、专著;并系统讲授过二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教学成绩卓著。
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对长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在实际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科学研究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思想政治教育的讲师应能阅读与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外文书籍,副教授、教授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考虑到历史原因,对一九六六年以前毕业的专职从事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的各级教师,外语要求应适当放宽,或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思想政治教育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应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对他们的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各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 为学生做专题报告,审阅学生思想总结和书写评语,编写教材以及指导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等均应适当计算教学工作量。做个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间,应有明确的要求,并按确定的时数适当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五、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聘任相应教师职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列入教师编制,要做好定编、定岗,明确岗位职责等项基础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校应根据需要与可能提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六、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由学校党、政负责人,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教授、副教授组成。负责审定讲师、助教任职资格;评议提出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有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以上的专家组成,负责审定本地区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和审定尚无讲师职务资格审定权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任职资格。
七、高等学校可设立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或研究室),负责推荐拟聘任为各级教 师的人选。经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审定通过后,进行聘任。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等学校可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